1. 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科研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益,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 仪器设备实行分帐登记,统一管理。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包括捐赠)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财产,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帐。凡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1. 购置仪器设备应提出申请,并按申购单的内容逐项填写后,经申购人、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主任、仪器主管人员签字后方可报校设备处审批。
2. 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统一由校设备处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自购的应首先说明理由并征得采购部门的同意。(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申购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3. 仪器设备购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核对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附件、配件、资料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好。技术验收以使用单位为主进行。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采购员负责向供货商交涉解决。
4.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并办妥入帐手续之后,申购人方可正式领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
1. 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使用记录。
2. 未经同意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装、调换、私用和外借。
3. 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保护措施。
4. 每台仪器设备严格按一物一卡的原则建立“国家资产设备卡”(按校设备处规定),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5.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借出校外时必须经得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1.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清洁和保养,并定期检查校验,以保持其精度,做到完好可用。
2. 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可由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难度较大无法修复,可报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联系安排校内或校外有关单位进行修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为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1)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说明书规定操作;
2) 未经同意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其损坏;
3) 擅自将仪器设备私用或外借致使其丢失或损坏;
4) 运输途中因不负责任或野蛮装卸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失。
2.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 损坏、丢失零配件或部件的,计零配件或部件的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计修理费。
3) 全损或丢失的根据其设计使用年限按实际使用年数折旧后计赔。
3.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参见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基因组与个体化医学研究实验室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