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与实验动物饲养、动物实验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实验动物。
第三条 实验人员必须避免人和动物之间的交叉感染,人员患传染性疾病期间尽量避免和动物接触,对动物的操作尽可能在超净工作台内进行,对动物变应原过敏的人员不宜直接和
动物接触。
第四条 实验人员在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合理使用实验动物,尽量优化动物实验设计,减少实验动物使用数量。
第五条 如实验人员对科学的动物实验操作(如抓取、保定、灌胃、注射、采血、麻醉、处死等)不熟悉,应向动物室管理人员咨询,并由其进行指导操作。不得随意进行使动物处
于痛苦等非自然状态。
第六条 饲育人员和兽医应保证动物处于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健康状态。
第七条 所有人员操作动物时要轻柔,并尽可能用镊子夹取动物,避免惊吓动物。
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饲料饮水更换由动物饲养人员负责,保证动物的正常生长,如果实验对其有特别要求必须通知管理人员并在标识卡片上注明。
第九条 如被实验动物咬伤或抓伤应及时做消毒处理,必要时和专业防疫人员联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处死动物时,必须采用脱颈椎或其他安乐死的方法。动物尸体和脏器应当用垃圾袋装好放入冰箱保存,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一条 如动物发生不明原因的死亡,应通知实验人员和动物室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处理动物尸体。
第十二条 实验全部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及时通知动物室负责人,以便做清理消毒和进一步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实验动物的使用时间。
第十三条 由于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如大范围停电、设备故障等)导致动物死亡和实验失败,相关人员应互相谅解并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相关人员可以随时可对本办法提出异议和意见。
广西医科大学基因组与个体化医学研究实验室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