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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组与个体_实验室安全1
广西医科大学基因组与个体化医学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中心   发布日期:2014-01-16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医科大学基因组与个体化医学研究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将按照如下标准推动运作:

1. 科学研究:通过组织重大技术创新领域的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最终巩固实验室在国内技术创新领域研究的领先地位,并力争尽快成为同领域国际一流的研究机构。
2. 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使实验室成为全国技术创新相关领域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 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揽各级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询服务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是广西医科大学,接受依托单位的领导。

人员编制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依托单位负责确定。 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是实验室的核心成员,主要由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及管理人员组成。流动人员是指参与课题研究的非固定人员,包括校内外客座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

第四条  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同行知名专家组成本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内设主任1 人,主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确定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一般于每年的四月召开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提出副主任的人选,报请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全面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  研究单元进入本实验室应符合下述原则:

1. 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2. 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或承担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应用性或服务性项目;
3. 对实现本实验室目标有显著贡献;
4. 具有相应的科研经费;
5. 缴纳实验室占用费。
依托单位聘请专家对申请进入本实验室的研究单元及其学科带头人进行学术听证。实验室主任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确定进入本实验室的研究单元及其学科带头人并报请依托单位确认。
学术委员会每2 年对进入本实验室的研究单元及其学科带头人进行一次学术评估。对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研究单元或课题组,学术委员会将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对明显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研究单元或课题组,学术委员会将要求其退出本实验室的编制及占用的实验室空间及仪器设备。
为使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可操作性,依托单位将确保各研究单元的学科带头人和编制内,学术骨干在进入本实验室的同时,在依托单位内的有关二级学院或部门取得相应的职位。在聘任期内,受聘人享受本实验室的有关待遇,不享受有关二级学院或部门的待遇。退出本实验室后,可根据其学术水平和工作情况,享受二级学院或部门的相应待遇。
实验室固定人员将继续拥有享受依托单位发放的岗位和业绩津贴的资格,流动人员也将继续享受其编制所属单位的待遇。同时,实验室在财务状况允许的条件下,将对做出成绩的研究单元及个人进行适当奖励。

第七条  本实验室人事管理实行聘任制。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直接聘任,对依托单位负责。课题组长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对实验室主任负责。课题组长提名课题组固定编制成员人选并由实验室主任审批聘任。聘任名单要报依托单位人事处备案。聘任期一般为5 年,可以续聘。聘任手续分为考核和签约两个过程。聘任合约中规定聘任期内签约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解聘的条件和程序。
课题组长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条件提出实验室流动人员(课题组客座人员、开放课题人员、进修人员和博士后)的人选并报送实验室主任审批。流动人员在进入本实验室前,需签名承诺遵守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流动人员在合约期满时,需填写离实验室清单,由有关研究单元课题组长核实后,送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方算履行完毕离实验室手续。因流动人员的研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开放课题涉及的费用外,一律由接收流动人员的课题组负责。

第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为年度评估和考核时间。

由学术委员会和依托单位联合对实验室进行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全面评估检查,对实验室主任进行领导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考核。实验室主任负责对课题组长考核,课题组长负责对其下属的考核。考核结果分别存档于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科研和人事部门,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  实验室设队伍建设基金,从运行费中列支,用于资助优秀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出国访问、讲学、参加会议及改善他们的实验装备条件。

第十条  对外开放、合作、交流:实验室接受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生产部门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研工作者前来进行开放课题、合作或进修研究。

实验室鼓励各研究单元的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有关课题组联合申报研究项目,积极参与校内外、国内外有关的合作研究。特别要求各研究单元加强与企业在开发新产品、发展新技术方面的合作,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利用本实验室资源所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成果,应属于本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成果单位必须署名为“广西医科大学基因组与个体化医学研究实验室”。

与合作单位共同取得的成果,按贡献大小分享。本实验室承认和保障成果取得人(或课题组)的权益,对成果的保护、转让和开发提供帮助。对可计算经济利益或者有潜在经济利益的成果,按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协调本实验室与校内相关单位的关系,本实验室的主要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相应的学院取得教师职位并承担教学任务。


                                      广西医科大学基因组与个体化医学研究实验室
                                                             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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